法律依據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壹)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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