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退稅需要什麽條件?
(1)個人出售和新購買住房的時間發生在1999 12個月之後,出售和購買住房之間的時間不能超過12個月(購買住房和出售住房不分先後,但周期不超過12個月)。
個人出售住房的時間,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上代扣代繳稅款的時間為準。
個人購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產權轉移證明中房地產交易所登記確認的時間為準。
(2)個人出售和新購的住房位於廣州市(含原兩區兩市)。
(3)個人出售房屋,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經市房屋過戶終端,房屋過戶收入總額為1。3%征收個人所得稅。
該局強調,納稅人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新購住房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使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和廣州市工商局監制的合同,並經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確認)或房產證復印件。
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房產證或有效產權證復印件和契稅完稅證明。如果雙方換房,還需要提供《廣州市房地產價格審核書》。
出售或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屬於夫妻的,需提供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第三,為鼓勵個人購房,將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按市場價購買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同其重新購買的價值。具體措施如下:
(壹)個人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稅款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征收稅款保證金時,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款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用生產庫。
(2)個人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再次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若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作為公有住房購買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上繳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的收入,下同),若退還的納稅保證金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 納稅保證金按購房金額與原住房銷售的比例返還,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3)個人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未再次購買住房的,所繳納的稅收保證金全部上繳國庫,作為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申請退還稅款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退還稅款保證金。
(五)個人跨行政區域銷售或購買住房,符合退還稅款保證金條件的,應向繳納稅款保證金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