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扣除標準為1500元/月;
2.市轄區戶籍人口654.38+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654.38+065.438+000元/月;
3.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800元/月。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或協助核實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下列信息:
(壹)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體征等信息;
(二)衛生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和獨生子女信息;
(3)民政部門、外事部門、法院的婚姻狀況信息;
(四)學生在教育部門的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籍和考試信息)和在有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的有關信息;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的信息;
(九)醫療保障部門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中記錄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和信息的格式、標準和訪問方式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單位有專項附加涉稅扣除信息,但未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的,由掌握涉稅信息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