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納稅人可自願選擇從遞交備案資料的當月或次月起放棄免稅權,但從選定放棄免稅權的當月起,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稅。36個月後,需要繼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要重新辦理申請放棄免稅權手續。
申請免稅的流程如下:
1、根據法律法規,“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時,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
2、即免稅無需再申報明細,出口企業只需按規定進行增值稅日常申報,同時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如無法提供退稅聯的,可提供其它聯次代替)、出口發票(僅針對生產企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只針對委托出口的貨物)、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僅針對外貿企業,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其它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即可。
綜上所述,免稅無需再申報明細,按照相關規定即可申請免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八條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時,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