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償向他人轉移資金的涉稅問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前款所稱有償,是指獲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的資金交易(無償借款),如果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將不繳納營業稅。因為未還貸款沒有收入,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需要註意的是,壹個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壹個企業使用,並約定不收取利息,但另壹個企業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向其提供其他服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企業間貸款沒有利息,稅務機關就會探索他們可能獲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壹個企業以低於市場價甚至無償的價格取得另壹個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這種關系判斷該企業的借款是壹種“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應稅營業額。如果真的免費,納稅人有義務證明其“免費”借款理由的合法性。
關聯方轉移資金需要繳稅。
資金自由劃轉在企業之間不存在關聯的前提下,不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存在關聯,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如果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存在下列關系之壹: (壹)壹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對方25%以上的股份,或者雙方。壹方通過中介間接向另壹方持股的,只要壹方對中介持股超過25%,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介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2)壹方與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的貸款資金占壹方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壹方貸款資金總額的65,438+00%以上由另壹方擔保(獨立金融機構除外)。(3)壹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另壹方任命,或雙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第三方任命。(4)壹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壹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能夠控制董事會的壹方至少有壹名高級董事會成員同時擔任另壹方的高級董事會成員。(5)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在另壹方提供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其他特許權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進行。(6)壹方的采購或銷售活動主要受另壹方控制。(七)壹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受另壹方控制。(8)壹方對另壹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存在其他關聯利益,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1)項中的持股比例,但壹方享有與另壹方主要股東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庭、親屬關系。
企業所得稅相關企業調整也有特殊情況。《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只要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貸款不支付利息。由於壹方是收入,壹方是支出,不影響國家整體稅收利益,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整。但如果關聯方之間存在稅率差異,比如利息收入方的稅率高,而利息扣除方的稅率低,如果不支付利息,可能會造成國家整體稅收收入的減少,應該進行調整。此外,需要明確的是,這種關聯交易只限於企業所得稅不調整,而營業稅不符合獨立企業要求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銀行貸款無償支付給他人的利息不得扣除。
關於將銀行貸款無償轉給他人用於企業咨詢的涉稅問題。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借給他人,本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轉讓給另壹企業,支付的利息與收入無關,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將銀行貸款全部無償轉讓給他人,銀行貸款享受財政貼息待遇的,根據《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5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且資金使用後需歸還本金的以外,應計入企業。財政資金是指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財政補貼、補助、貼息貸款等專項財政資金。企業收到的財政貼息應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支付給銀行的利息與取得的收入無關。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增加額應為支付給銀行的利息總額,而不是扣除財政貼息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