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管理局是市政府實施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專職機構。是由財政局牽頭承擔行政職能的副處級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參與研究制定全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2、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的規定,負責市本級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附加)、罰沒收入、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入以及其他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組織、委托、督促市級執收單位做好非稅收入的征繳工作,並負責非稅收入減免的審批;
3、銜接審核、匯總編制市級部門和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年度預算;
4、負責指導全市非稅收入征管系統的網絡建設和維護,負責市本級非稅收入的結算和統計以及“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資金清算和規劃,制定市本級非稅收入總體計劃;
5、負責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的領購、保管、發放、核銷、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縣級非稅收入管理考核;
7、參與非稅收入清理整頓和取消(或調整)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的監督實施工作;
8、開展非稅收入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查處各類違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
9、指導全市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總結推廣非稅收入征管經驗;
10,負責思想政治事務、行政事務、青年和婦女工作,以及市財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