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戶認定管理辦法:1、非正常戶認定;2、非正常戶公告;3、宣告非正常戶證件失效。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並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由稅務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用簿和發票的使用。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上公告非正常戶。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正常戶的認定條件是什麽
非正常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已辦理稅務登記;2、未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進行申報納稅;3、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但逾期仍不改正;4、經稅務人員按其註冊地址實際檢查但查無下落;5、稅務機關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同時符合以上五個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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