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獨立,由公司自由決定。
獨立核算的特點是:
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
有壹定的資金,並在當地銀行開戶;
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能與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
獨立計算盈虧;
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
並具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便於分行獨立運作。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只是總公司的子公司。
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成立後,獨立核算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所需資料包括: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國稅證、地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4.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不是法人,還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5.公司公章和銀行印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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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