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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匯總繳納所得稅

法律主觀:

分公司有兩種形態,兩種形態的納稅方式是不壹樣的: 1、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可以獨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對獨立。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只要符合獨立核算的條件,應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經營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這種類型在計稅時,分公司和總公司應分別適用所在經營地的適用稅率,分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人進行納稅。 2、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不獨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計入母公司帳目。壹般是辦理了分公司手續後,總公司持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稅務登記證件到總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去開匯總納稅證明,將證明交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即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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