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2005〕345號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為規範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西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5(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情況和稅收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稅減稅、免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規定的產品。
第三條 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實行資格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條 企業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報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在國家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並取得經有關部門檢測,符合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檢測報告;
(二)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根據合法、真實、有效憑證記賬,準確反映原材料購進、構成及產品銷售情況,賬證、賬賬、賬表、賬實相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計算盈虧;
(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四)納稅信用良好,能按時、準確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
第五條 企業申請資格登記時,應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壹)《江西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資格備案登記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復印件;
(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銷售和原材料供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產品技術標準復印件;
(五)相關的生產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六)具有法定資質的部門出具的綜合利用產品檢測報告;
(七)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資格登記管理:
(壹)企業在第壹次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向主管縣級國家稅務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主管縣級國家稅務局受理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核查並寫出初審意見,屬征前減稅、免稅的報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登記;屬即征即退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接到縣級國家稅務局上報的初審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寫出復核意見,上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登記。
(二)按規定已進行資格登記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應在以後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備案登記的國稅機關提出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申請(內容包括上年度經營情況、已享受優惠政策的稅額、減免退稅款使用情況說明)。有權國稅機關對其上壹年度享受優惠政策情況進行審核後,確認是否允許其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對不按要求在規定期間提出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申請的,不得享受本年度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政策規定要求資源綜合利用達到壹定比例的,必須提供經有關權威機構檢測的依據,檢測機構的基本情況應報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其中利用綜合資源生產的水泥產品的檢測機構應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七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的日常管理。依據企業提供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原材料購貨合同及取得的購貨憑證,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原材料來源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企業產量、銷量、銷售額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按政策規定可享受征前減免增值稅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由縣級國家稅務局根據設區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的資格登記記錄,每年審核壹次,並報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九條 即征即退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按下列權限審批: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季度退稅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審批;季度退稅額在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季度退稅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報送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上年全年退稅額超過200萬元(含)的,下壹年度各季度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第十條 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的企業,應在季度終了後20日內向主管縣級國家稅務局申請並報送下列資料:
(壹)水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企業報送《江西省水泥產品廢渣摻入量及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表》(附件2),森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企業報送《江西省森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表》(附件3),其他企業報送《江西省部份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表》(附件4);
(二)各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三)繳納增值稅稅票復印件;
(四)檢測單位出具的水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本年度抽檢檢測報告復印件。
第十壹條 主管縣級國家稅務局在收到企業申請後,必須在受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進行實地審核,出具書面審核報告國。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的權限審批、上報;需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的,必須在季度終後的40日內上報。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設區市國家稅務局應組織人員對上壹年度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企業進行核查,主要核實是否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納稅申報情況、經營情況等,並在4月30日前向省國稅局報送核查報告和減免、退稅匯總表(附件5)。
第十三條 對水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每年必須經省國稅局備案的檢測機構進行壹次產品資源綜合利用比例隨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增值稅退稅資格。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責令整改,整改期限為三個月,整改期不予辦理增值稅優惠政策手續:
(壹)雖取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資格,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未單獨核算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
(三)經檢查發現存在較嚴重的偷稅行為的。
第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
(壹)采用偽造、變造綜合利用產品材料種類、數量、資金使用、記賬憑證等造成經營不真實的;
(二)涉嫌虛開發票,被稅務機關立案查處的;
(三)經兩次檢測仍達不到標準的。
第十六條 納稅人被取消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壹月壹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