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計繳所得稅: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如果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應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照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繳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4、捐贈資產使用和處置時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在使用和處置時,其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應當與購進的其他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方法壹致。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確定的入帳價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及預計凈殘值,按確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對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可按稅法規定結轉銷售成本、投資成本和計提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額等。
5、註意事項
(1)由於新會計準則將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計入"營業外收入"與稅法對此問題的處理保持了壹致,所以,壹般情形下,企業無需再對接受捐贈資產進行納稅調整。但必須註意的是,如果企業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照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確定的價值存在差異,則必須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入帳價值是指根據與資產相關的憑據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必須註意的是,不包括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3)對因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彌補虧損後的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