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在抵扣增值稅時,應當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進項稅憑證。如果服務企業沒有進項發票,那麽相應的增值稅就不能抵扣。但是,服務企業可以自行開具代扣代繳憑證,作為費用抵扣繳納稅款。代扣代繳憑證是指扣繳單位代扣代繳相關稅款後,向納稅人開具的憑證。該證明文件需要包括扣繳單位、納稅人、代扣代繳金額、代扣代繳稅款等內容。,並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需要註意的是,代扣代繳憑證的開具僅限於增值稅的抵扣,不影響其他稅種的抵扣。
代扣憑證怎麽處理?扣繳憑證需要扣繳單位和納稅人在繳納稅款後,經過認真核對、簽字、蓋章後確認。具體處理方法可以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服務業在沒有進項發票的情況下不能直接抵扣增值稅,但可以開具自己的代扣代繳憑證作為納稅的成本抵扣。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關註相關法規,多了解稅收政策,遵守法律法規,合理避稅,規範經營,促進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無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收入。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萬宇因移居國外註銷中國境內確有戶籍的,應在註銷中國境內戶籍前辦理納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