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服刑人員可以交養老保險嗎

服刑人員可以交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監獄不是用人單位,罪犯也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因此,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罪犯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在職被判刑,受到開除處分的,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相對地不計算繳費年限,被判刑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被判刑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並不得以個人補繳的形式追加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關系轉到企業社保繼續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及待遇。被判刑前的個人帳戶與釋放後繼續參保的個人帳戶可以合並計算,被判刑前沒有在機關社保建立個人帳戶的,刑滿釋放後不能在機關社保參保,可以在企業社保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的相關政策及待遇。在職被判刑,沒有受到開除處分的,經相關部門核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刑期內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參照判刑前的工資標準。刑滿釋放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單位性質,在新單位繼續參保。被判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可繼續繳費直至達到繳費年限,並按照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從辦理退休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本人不願意繼續繳費的,按養老保險辦法之規定,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壹次付清。

法律依據:《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第三條 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實現“應保盡保”。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 上一篇: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甘肅融智稅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