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定: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壹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1.5%;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征收。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擴展資料買契稅指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後,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先買房後拆料,屬於房屋買賣行為,應按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2)買房後未繳契稅即將房屋翻建的,應按購買房屋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3)以房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實質上也是買賣關系,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買契稅。
(4)預買房屋(其特點是賣主對壹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幹年使用權),壹般低於市價,其付房價的方式,有的按契約價格壹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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