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電網對直供電量每千瓦時統壹征收電力建設基金兩分錢;省電網對各縣躉售電量每千瓦時統壹征收電力建設基金壹分錢;躉售電量中,小水電當月上網互抵電量不征收省電力建設基金;聯網轉供電單位應按省直供標準征收;省電網代購代銷電量按省電網躉售電量標準征收。第二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範圍為除下述專門規定減免征外的全社會用電量。
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化工部發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等用電免征電力建設基金;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電力建設基金;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生產用電暫按減征至每千瓦時用電量3厘錢。第三條 電力建設基金按以上標準及範圍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壹並收取,即在電費收款憑證中註明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並將收到的電力建設基金集中到省電力局。
各地不得自行擴大或縮小征收範圍和征收標準;凡應繳交電力建設基金而沒有按時繳交或拒交的單位或個人,供電部門按規定通過銀行從應交單位的自有資金存款戶頭扣繳,或采取限制供電的措施。第四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壹半歸省政府,作為我省電力建設的專項基金,由省計委下達用款計劃,專款專用;另壹半歸省電力局,專門用於電網輸變電和主力電廠建設。省電力局應於每月10日向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上月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情況,並抄送省計委和省財政廳,由“專員辦”開具壹般繳款書,按各半原則,並按稅收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其他稅費後,就地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第五條 電力建設基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投貸分開。屬省裏安排的電力建設基金用作資本金的,由省計委通過省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進行參股投資並按分利方式回收;用作貸款的,其貸款條件比照同期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條件執行。回收的電力建設基金繳交省級金庫。
電力建設基金實行滾動使用,回收後全部再投入本省電力項目建設。1995年底之前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及其回收資金全部歸省政府所有。第六條 電力建設基金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財務管理和監督辦法按財政部電力部財工字〔1996〕134號文執行,並接受審計部門監督。第七條 電力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列入省基建計劃的電力項目建設和電力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繳入省級金庫的電力建設基金,由省計委在每年年初根據當年可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和歷年回收的預計數額,按照國家和省電力建設計劃,編制年度電力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省計委項目資金安排的有關文件下達資金撥付通知。第八條 省電力局可按電力建設基金的實際上繳金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並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第九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應納入電力企業銷售收入單獨核算,並按《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的其他稅費,免征省預算外資金調節費。第十條 企業交納的電力建設基金在成本中列支。企業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第十壹條 本細則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1996年1月1日起至本細則開始實行前按省政府閩政〔1988〕65號規定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其使用監督辦法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