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2003修訂)

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2003修訂)

第壹條 為了明確本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獨立自主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本企業職工利益,依法維護本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有權依照我國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企業在開業投產壹年之內應當建立工會。

女職工十人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建立女職工小組或者設女職工委員。第四條 凡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該單位宣傳《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指導組建工會。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上級工會指導下,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成立企業工會籌備組,發展會員,召開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報上壹級工會批準並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報設區的市總工會或者省總工會依法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會主席。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經工會批準,均可成為工會會員。第七條 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第八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職工培訓計劃等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事項時,應當通知工會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意見。

外商投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職工獎懲、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利益的問題時,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第九條 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對國家和本省關於勞動管理、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企業福利基金的使用,督促並協助企業辦好集體事業。第十條 工會監督企業執行國家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與工會協商。職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延長勞動時間的,工會應當予以支持。

工會應當監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勞動時間的工資報酬。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處分職工,應當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申辯,提前征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對職工處分不適當的,應當提出意見,與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外商投資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七日將理由通知工會。第十二條 工會的基本職責:

(壹)依法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

(二)教育職工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改革開放意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協調職工與投資經營者的關系,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和管理,促進企業發展;

(四)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五)開展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企業的文化生活。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總數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職工總數壹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於職工總數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職工總數壹千人以上的,每增加壹千人增配壹名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比照企業中方副總經理或者副廠長的標準執行;非專職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由企業按月發給工會職務補貼。

外資企業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工會開展活動,需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同意。非專職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每人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由企業照發,勞動(工作)量計算、職稱評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 上一篇:56平超強收納小屋媲美五星飯店非壹般的豪華氣派
  • 下一篇:港澳通行證過期了如何續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