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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公務員試點培訓制度實施辦法

首先,嘗試在職培訓的基本原則

(壹)試行在職培訓制度,要適應新時期加強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需要,把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斷提高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和國家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通過在職培訓,激發公務員的積極性,維護公務員的良好形象,建設壹支精幹、高效、廉潔的國家公務員隊伍,對我市經濟建設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2)建立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待崗培訓應在市政府直屬國家機關實行專職聘任制的基礎上進行。通過競爭上崗、任人唯賢,為待崗培養提供前提條件,形成政策開放、平等競爭、優勝劣汰的良好氛圍,為幹部提拔、晉升、退休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

(3)堅持提高教育的原則。待崗培訓應以受訓者的教育和自身素質的提高為目標。通過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合理設置培訓內容,使學員能夠積極接受思想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思想道德素質和再就業能力得到顯著提高。在培訓教育的同時,認真解決待崗人員的後顧之憂,積極為他們的學習、再就業和再就業創造條件。

(四)堅持實事求是、逐步深化的原則。在職培訓要緊密結合各部門、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根據條件和程序確定擬聘用人選。對各種原因待崗人員的培訓要有的放矢,對癥下藥。采取不同的培訓內容和方法,保證在職培訓的實施效果。第二,實行待崗培訓制度

市政府各部門(含派出機構,下同)公務員、工人及國家壹級以下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下工作人員。第三,確定待崗學員的行為基礎

凡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均可認定為見習員。

(壹)在實行全員聘用制的情況下,沒有合適的崗位;

(二)在年度考核中首次被評為不稱職的;

(三)不能認真履行本崗位職責,不能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具體表現為:

1,紀律松弛,工作推諉扯皮,不負責任;

2、連續曠工十天以上或壹年內曠工二十天以上,借口不上班或生病、事假不充分,累計時間在半年以上的;

3、工作態度不端正、不認真、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但不構成辭退條件的;

4、違反職業紀律、職業道德,向基層或個人謀取私利,索取財物,辦私事不能達到刁難基層和群眾的目的,造成壹定影響的;

5、因病不能堅持按規定時間工作,累計半年以上的;

6、有其他違紀行為,不適合在行政機關工作,且不構成辭退條件的。

(四)因撤銷、合並或減少編制名額,被精簡分流的人員可參加轉崗培訓。四。確定待崗學員的方法和審批程序。待崗學員可通過以下方法確定:

(壹)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在失業人員中確定擬聘用人員。市政府全面實行聘任制,副主任由競爭擇優聘任;對辦公室壹般工作人員實行雙向選擇。不能選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和主任不選的視為已錄用人員。

(2)通過完善考核激勵機制,產生考核不合格者。要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法律制度,增強考核工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待崗人員的重要依據:(1)因主觀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標的;(二)目標管理工作被黃牌警告的主要責任人;(三)民主測評不稱職票數超過單位總人數半數的;(四)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通過年度考核,各單位可根據上述情況,酌情指定壹名見習員上崗。

(三)通過加強監督管理,根據群眾反饋和意見確定培訓人員。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建立勤政廉政建設監督網絡,在社會上聘請勤政廉政監督員,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反饋政府機關和公務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群眾反映較大,損害人民政府和國家公務員聲譽的,可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指定各單位待崗。

待崗人員的審批程序:

(壹)各單位根據待崗的條件和方法,在廣泛協商的基礎上,由黨組或黨委確定待崗人選。

(2)確認前,各單位黨組或黨委要認真審查待崗理由是否充分,待崗事實是否真實,民主測評和年度考核是否按程序進行,綜合測評和待崗依據是否準確、適當。經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同意後,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填寫《國家公務員待崗培訓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經本單位黨組或黨委審定後,下發《國家公務員待崗培訓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受訓人員本人。

(3)備案。單位應在發出通知後十日內,將登記表壹式兩份報市人事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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