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壹個月內多次開具專用發票的,從當月第二次開具專用發票起,按上次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
在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使用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購買的發票。
輔導期內壹般納稅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輔導期內向納稅人限量開具專用發票。(壹)對實行稅收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業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其他壹般納稅人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2)輔導期內納稅人專用發票購領按時限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納稅人在輔導期內購買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再次購買的,主管稅務機關銷售的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每次購買的專用發票核定份數與未使用的專用發票份數之差。此外,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壹個月內多次購買專用發票的,從當月第二次購買專用發票起,按上次購買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未向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出售專用發票。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應提供領購開具的專用發票的賬戶。
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可以壹個月多次領取專用發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