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等方式錄用,並與之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為規範輔警隊員著裝行為,樹立輔警隊伍良好形象,著裝規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二、輔警的歷史淵源
輔警的概念起源於海洋法律制度。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是實行海商法的國家。海商法體系認為社會保障應該是官民共擔。所以在海商法體系的國家,民眾自己組織輔警,協助正規警察維持社會秩序。中國和香港曾經是英國殖民地,輔警存在了很久。中國臺灣省還有壹種輔警,叫誌願警察。法國、德國、中國大陸和日本實行的大陸法系。傳統意義上的民法體系,堅持政府對社會治安負全責,沒有輔警。但由於社會現實的變化,逐漸建立了輔警,成立了輔警隊,探索輔警制度。
三。輔警的職責
輔警,輔警隊伍是公安機關直接指揮管理的隊伍。它幫助警察執行法律,維護公眾的安全。其職能和裝備介於現在的保安和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其基本的執法權。輔警將配備警棍等基本警用裝備。輔警主要來自當地市民,采用合同制,輔警將成為壹個新的職業。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解決任務重、警力緊的矛盾,是公安機關的現實選擇。在協助警方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進行行政管理、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管理已被列入公安機關的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
目前還沒有關於輔警的國家立法,但大多數地方性法規將輔警的權利和責任概括如下:
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的崗位履行下列職責:
(壹)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執勤、接警、維護大型公共* * *活動和突發事件(事件)現場秩序、移交現行犯罪嫌疑人、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犬類管理等治安管理活動;(4)信息收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五)專業技術、後勤保障等警務保障活動;(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警務活動。
四、輔警工作的原則和方法
(1)原則:
依法辦事,執行公安機關及其部門的規章制度,以理服人,不得徇私枉法。
(2)方法:
1.壹般的糾紛或違規行為,可以通過解釋、教育來解決,主要是明辨是非、耐心勸導、禮貌待人。
2.對於壹時解決不了、有擴大趨勢的問題,要采取分離、解決、拖延、不可逆的原則,盡力說服,耐心調解。3、需要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移交公安機關民警,對於犯罪行為要及時制止,將犯罪分子抓獲歸案,移交公安機關。
五、輔警著裝規範
第壹條為規範輔警隊員著裝行為,樹立輔警隊伍良好形象,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輔警隊員(以下簡稱“輔警”)著裝是指按規定在全市範圍內穿著統壹的輔警制服。
第三條在職輔警工作、執勤時必須著裝,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1、執行巡邏、執勤任務時不宜著裝;2.女輔警懷孕後體型明顯改變;3.其他不適合穿衣打扮的情況。
第四條輔警外出、出行和下班時不得穿著服裝。因違法違紀被審查或停職時不允許穿衣服。
第五條輔警著裝,不得夏裝和冬裝混裝。參加重要的慶典、集會和其他活動時,應該穿整潔的制服。
第六在辦公區不能戴標準的帽子。在室內,取下的標準帽應掛在相應的懸掛處,帽徽朝下。參加會議時,標準帽應放在會議桌的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條輔警著裝時,不得佩戴與輔警身份或者履行職責無關的其他標誌。執勤期間,不得佩戴妨礙執行職務的鑰匙、手機等懸掛飾品。
第八條輔警執行職務時,必須在上衣左胸側佩戴輔警支隊頒發的輔警上崗證。
第九條輔警著裝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1,不穿衣服,敞開手臂、袖子、褲腿;2.不穿拖鞋和赤腳,不穿黑色和棕色以外的皮鞋、涼鞋和膠鞋。組裝排隊時按要求穿同色皮鞋。男輔警鞋跟不得高於3厘米,女輔警鞋跟不得高於4厘米;3、不系圍巾,不穿便服;4.不戴首飾,染有色頭發,染指甲,留長指甲。男輔警不允許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發除外)、留胡須。女輔警不得濃妝艷抹,頭發過肩;5、除駕駛機動車的輔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條著裝輔警在公共場所應當著裝整潔。走路時不要抽煙或吃零食;不要牽手、肩、臂、嬉笑玩耍、坐臥在地板上。兩名或兩名以上輔警徒步巡邏執勤時,應排成兩排三列,端莊有序。
第十壹條非因工作需要,輔警不得著裝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二條嚴禁向非輔警人員贈送、轉賣或出借制式服裝。
第十三條非輔警人員不得穿著輔警制服。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輔警,由輔警支隊和輔警大隊糾察,對未成年人當場教育和改正;情節嚴重或者輕微,但不服從檢查和糾察的,可以扣留其輔警證件,並通知其所在單位。必要時可將其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並酌情告知。
第十五條輔警著裝換季時間由輔警支隊統壹規定。第十六條辭職、辭退、解除勞動關系後,輔警應當將其制服交回所在單位。
六、輔警規範要求
(1)部署規範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規範輔警人員管理的意見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了全面排查整治,摸清了底數、差異、規定、分類。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責任。
建立警務輔助人員日常管理制度、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建立考核晉升機制,對在崗位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2)招聘和雇用規範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或者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批準的錄用計劃組織實施。
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三)任職行為細則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規定發給統壹的工作證件,著裝應當持證上崗。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執行職務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投訴和退出機制,嚴格處理違法違紀行為,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規定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或者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