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會計處理上,壹般不要求計提附加稅。因為附加稅是壹種稅式費用,屬於企業的期間費用,應在當期確認並計入成本或費用,而不是在以後期間計提和攤銷;
2.在納稅方面,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部門的規定,根據實際納稅情況計算繳納附加稅。繳納時,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繳納。
處理附加稅所需的信息如下:
1.納稅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明文件;
2.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包括稅務登記證、增值稅發票等稅務憑證;
3.納稅人的業務或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額、日期、買方或賣方信息等。
4.相關合同、發票等票據:包括各種涉稅發票、合同、收據等票據;
5.對外支付的費用和成本等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對外支付的工資、租金、水電費等費用和成本等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附加稅的計算和繳納涉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