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二)與工資相關的三項費用
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符合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社會保障繳款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保險支出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五)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五)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六)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不包括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
(八)租賃費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九)勞動保護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十)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性社會團體,同時符合: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十壹)傭金、手續費
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壹、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