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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當事人對收到的復議決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壹般為十五日。壹般情況下,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為60日,最長不超過90日。上訴人請求復議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在復議機關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辦的,超過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被申請人逾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壹)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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