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客運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行使道路運輸管理職能,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道路運輸應當遵循多元經營、統壹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保護公平競爭。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產業政策、行業規劃、運力結構、運力投放、客貨運輸站(場)和車輛維修網點布局等方面加強調控,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第二章基礎管理第六條申請經營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道路運輸經營者開業的技術、經濟條件,具備與其經營類型、項目、規模、範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場地、資金和專業人員。第七條申請經營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相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審查答復,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並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保險事宜後,方可經營。
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並攜帶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第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批準下列申請:
(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地區)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零擔貨物運輸、集裝箱中轉站、客貨運輸站(場)和道路運輸經營代理業務;
(二)省外單位和個人在我省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和設立道路運輸經營機構;
(三)經營壹類汽車維修企業;
(四)經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
(五)經營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公安部門為社會所有機動車設立的檢測站除外);
(六)經營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
除上述規定外,申請由市、州(地區)、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審批。第九條申請經營邊境道路運輸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道路運輸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參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道路檢查站對運輸車輛的檢查,可以在搬運裝卸、車輛維修、客貨運站和運輸服務等經營場所檢查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年度檢驗。
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道路運輸統計資料。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批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依法向原核準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並在原經營場所公告。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價格、工時定額和費率標準。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經營項目明碼標價。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客票、貨運單和其他結算憑證。不使用規定的票據或者不支付有效票據的,旅客、托運人或者其他服務對象可以拒絕支付費用。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運雜費和代收手續費。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道路運輸管理費的使用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的原則,執行管理規定、程序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主動糾正道路運輸管理中不適當的行政行為;與相關部門合作,保障道路運輸暢通,為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客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