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方針、政策和稅收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稅收政策調整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解釋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性稅政問題;組織實施全系統稅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根據全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系統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組織實施全省地方稅、***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責任。
(四)監督檢查全省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管理全系統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鑒定和清理地方稅收法規性文件,加強地方稅收法制建設。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全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貫徹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組織開展稅法宣傳。
(六)編制、分配和下達全系統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及重點稅源監控,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負責全系統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工作。
(七)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全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八)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及煙葉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省國際稅收管理和反避稅工作。
(十)指導全省地方稅務稽查工作,負責組織查處重大涉稅違法案件;負責普通發票及其他稅收票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查處重大發票違法案件。
(十壹)組織開展全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負責全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黨群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對全省地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