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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嚴格執法,加強罰沒收入管理,嚴格執行《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省境內的行政執法機關、政法機關和其他部門在執行罰款、沒收財物、追繳贓款贓物等公務時,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許可證的收集

1.各級執行沒收公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填寫《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壹式三份,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發放。

2.下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關於經濟處罰的規定可以作為取得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或者批準的行政法規;

(三)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後實施;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批準的規章;

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6)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3.申請表中罰沒範圍、罰沒項目、罰沒標準、罰沒依據填寫錯誤、漏項或逾期不報的,不予發證。

4.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不得發放許可證。第四條執行罰沒公務的機關、單位在執行罰款、沒收財物、追繳贓款贓物等公務時,必須填寫本單位的許可證號。,並為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制作處罰決定書和罰沒票據(非定額票據);必要時,應向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示許可證(復印件)。第五條許可證管理

1.許可證由省財政廳統壹發放。

2 .《許可證》采用全省統壹的證書編號。

3.許可證不得轉借其他單位使用,不得出租、抵押或轉讓。

4.許可證的內容應當用毛筆和碳素筆填寫,字跡應當清晰易辨;沒有亂塗亂畫,沒有塗改。

5.因意外損壞或字跡模糊不清,須向省財政廳申請換發,不得繼續使用;如有損失,應追查原因並向省財政廳報告。同時報社聲明作廢,然後申請補發。第六條許可證的驗證

1.許可證每三年由實施公務沒收的部門和單位報送省財政廳進行核查,以保證全省公務沒收工作的順利實施。期滿未查證屬實的,不得繼續執行沒收公務。

2.執行公務罰沒的各級部門和單位,在罰沒依據、範圍、項目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第七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規定自壹九九二年八月壹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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