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兼)職人員管理環境保護工作。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環境標準,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實施。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環境保護地方標準。
(二)制訂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管理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三)監督管理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實施環境管理制度,按權限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四)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工作。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全省的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
(五)負責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組織協調環境科學研究,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廣環境保護新技術;協同有關部門對環境保護產品的質量實行監督。
(六)對本行政區域汙染源排汙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和環境汙染事故,調解環境汙染糾紛。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交通、漁政部門,鐵路、民航管理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畜牧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行業管理部門對本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各級計劃、經貿、財政、稅務、金融、物價、科技、能源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開展廢氣、廢水、廢渣的綜合利用和汙染綜合防治,優先給予支持和保證。第三章 環境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目標,並將完成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定政府工作成績的依據之壹。第十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環境監測網絡,實行統壹的監測標準和環境監測資格審查制度,加強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是評價環境質量、排汙收費、處理汙染糾紛等的依據。
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分別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的環境監測工作;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其監測數據經委托部門核查後,也可作為評價環境質量、排汙收費、處理汙染糾紛等的依據。
對監測數據有爭議時,由上壹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