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稅:
(壹)中國***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三)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青團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四)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五)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
(六)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
二、全省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稅,“八五”期間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退還的稅款用於發行網點建設。第四條 蘭州電影制片廠制作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第五條 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第六條 凡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所售門票收入按《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免征營業稅。第七條 對專業劇團排練及舞美用房;與當地民用建築標準相當的文化館(站)、群藝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圖書發行網點;電影制片廠、省電視臺和廣播電臺及其傳輸轉發系統;單純設備購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均適用零稅率。第八條 與當地民用建築標準相當的博物館、全省定點書、報、刊印刷廠及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均適用5%的稅率。第九條 對生產唱片的工廠技改項目,按《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其建築工程投資按10%的稅率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上述第七條至第九條的具體適用範圍,按國家稅務局、國家計委《關於下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文化、新聞、出版類稅目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073號)執行。第十條 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宣傳、文化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按《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第十壹條 宣傳文化企業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第十二條 為增強宣傳文化主管部門宏觀調控手段,支持弘揚主旋律和“五個壹工程”。在省級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其資金來源和籌集辦法是:
(壹)省級財政從1994年至1997年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為確保這部分資金來源的準確性,每年年終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對省級宣傳文化企業上繳的所得稅逐戶進行審核匯總後報省財政廳,再由省財政廳按省地稅局匯總的實際入庫數列支出預算。
(二)省財政廳每年在預算中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繳納增值稅的25%與中央返還實際數額之和,安排專項經費,納入專項資金。
(三)按省級各新聞單位廣告收入的1.5%計提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從稅後列支。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必須實行統壹領導,統壹管理,重點使用的原則。
(壹)專項資金是財政資金,重點用於宣傳文化工作的宏觀調控。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要采取無償和有償相結合的辦法,有償使用的要按期歸還。
(三)為了使專項資金集中使用,充分發揮其效益,省財政廳每年分壹至兩次將專項資金撥付省委宣傳部。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負責監督和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專項資金只在省級建立,地、縣暫不建立。專項資金的使用由省委宣傳部負責與有關單位協調。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