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省長 孫英
壹九九七年十壹月四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我省1979年至1996年以來發布的337件政府規章作了全面清理,並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1997年10月22日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33件政府規章目錄及修訂內容公布如下:
1、甘肅省飼料工業管理辦法(暫行)
(省政府批準 省經委、省農林辦1985年6月12日甘經食[1985]274號文發布)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飼料工業主管部門給予200--1000元罰款。”
2、甘肅省水路運輸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1988年7月21日甘政發[1988]92號文發布)
第三十壹條修改為:“違反《條例》、《細則》和本辦法,或者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者,由交通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吊銷證書、證件處罰。”
3、甘肅省工業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暫行規定
(1989年5月15日甘政發[1989]67號文發布)
第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造成職業危害的,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外,並區別情況對設計單位處以所收設計費10--15%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不超過工程總投資1%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並令其限期補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對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甘肅省實施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細則
(1990年4月19日甘政發[1990]59號文發布)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對違反本細則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七條的工業企業,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減少供能等處罰。對違反本細則,造成重大能源浪費的企業,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00元以下罰款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甘肅省城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5月23日甘政發[1989]72號文發布)
第十九條修改為:“開發公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申請資質等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的;
(三)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規定承擔任務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6、甘肅省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1990年10月27日甘政發[1990]180號文發布)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申請資質證書時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和年檢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築施工企業無資質證書承包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