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門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各級財政、地方稅務局等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部門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本級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以及按實際需要融通和調度本級預算資金的情況;
(四)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和返還下級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管理本級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各級財政、地方稅務局等直接管理執行預算機關及有關銀行、金庫等參與組織執行預算部門,為完成收支預算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
(七)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八)地方金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省長、州長(專員)、市長、縣(區)長授權審計的本級某些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第七條 為了做好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和地方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關系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第八條 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省審計廳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對上年底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及省級各部門管理、組織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就地審計,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各級審計部門每年在實施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對本級各部門的抽審面不低於30%。
省審計廳應當於每年四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對上壹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並於每年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上壹年度省級財政決算草案前,根據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對上壹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地、縣審計機關也應當於每年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本級上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前,結束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就地審計工作,並按要求完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級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根據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上壹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