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金額直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壹般會依法賠付。勞動爭議仲裁沒有管轄權。工傷職工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基金賠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在外地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在申請仲裁時應壹並索賠。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代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規定的;
(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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