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需要的材料:1、《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原件壹份擬留)。2、《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原件擬留)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復印件壹份擬留)。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原件壹份擬留)。4、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原件壹份擬留)。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原件壹份擬留)。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原件壹份擬留)。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原件壹份擬留)。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8、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原件壹份擬留)。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