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例、研發費用比例、研發人員比例等指標。這些都是老標準,無需贅述。筆者認為,今年應當關註“總收入”。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總收入的範圍壹直有爭議,現在終於在新申報表中得以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第8行“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說明對此行解釋道:“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納稅人本年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即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須占到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的60%以上才符合條件。
因此,那些有大額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入的高新技術企業要特別註意了,可能先抽查妳們。
涉及政策: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