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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務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2022

壹、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24號)

二、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四、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壹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五、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六、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壹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後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七、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並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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