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利用個體或個體戶提高稅收時,往往會出現人員或能力不匹配的情況。
比如壹個獨立的企業,屬於壹個營銷推廣中心,那麽就必須有相應的員工,包括相應的員工數量和業務能力,比如是否熟悉企業的業務,是否熟悉企業的推廣模式,是否具備相應的業務推廣能力。
如果這個公司只有1-2個員工,卻能完成很多不同類型的服務,而且金額異常,有幾千萬流水等等。,那麽無論企業是否納稅,稅務機關都會合理地懷疑這個公司的真實性。
2.生意是不真實的
在實際案例中,我們發現很多企業經常虛開發票。
對此,界定虛開發票的關鍵在於企業是否有實際業務或者與實際業務不符。
比如,作為企業的咨詢中心,其專家雖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但實際提供的業務內容與發票內容不壹致,或者相關咨詢項目與企業實際業務沒有直接關系,甚至有的專家只是掛名,並沒有實際為企業提供真正的咨詢服務。
以上情況都存在較高的稅務風險。因此,對於咨詢業務,企業不僅要關註咨詢事項與其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事實,還應收集、保存和歸檔咨詢事項的信息、簽訂的合同、項目完成計劃、時間、人員安排、支付和結算方式、成果體現方式(如報告和方案)以及咨詢事項的後續實施、調整和效果。
3.業務範圍涵蓋壹切。
對於企業的經營範圍,很多人都有壹個認知誤區,就是經營範圍越廣越好,但是並不知道,這往往會讓企業增加更多的風險。
因此,在選擇經營範圍時,我們建議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選擇,避免分散,即經營範圍要與實際業務相匹配。比如可以從合作企業的類型、合作項目的內容來考慮企業選擇哪些服務類型。而不同類型的服務內容,對應的合同內容也會有所不同。
不合理情況四:獨立、個體戶的稅後利潤轉移給其他個人。
個人和個體戶規劃後,稅後凈利潤可以通過利潤分配轉入公司負責人個人賬戶,但只能轉入負責人個人賬戶。如果將稅收利潤直接轉入其他個人賬戶,且轉賬速度非常快,會立即引起稅務、銀行等相關監管機構的註意,隨之相關的稅收風險和法律風險也會顯現出來。
備註: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其生產經營所得全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人人數計算各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
上述情況在個人和個體戶進行稅收籌劃時往往是不合理的,企業要多學習,註意規避風險。此外,在這方面還有壹些企業需要註意的重要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