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獨資企業與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選擇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壹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我國《公司法》允許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壹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征稅時將壹人公司與股東實行雙重征稅,即對壹人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再對股東取得的工資薪金、分得的稅後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假定2009年某個人獨資企業與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從業人數均為30人,資產總額300萬元,不考慮納稅調整項目,在未扣除投資者費用(工資)的情況下,年度利潤均為25萬元,個人獨資企業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每月取得13000元工資,經稅務機關認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支出合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0%,稅後利潤都用來分配股利,比較個人獨資企業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稅負。
個人獨資企業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0-24000)×35%-6750=72350(元)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納稅情況:
投資者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13000-2000)×20%-375]×12=219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50000-12×13000)×20%=18800(元)
股利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0-12×13000-18800)×20%=15040(元)
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合計=21900+18800+15040=55740(元)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盡管存在雙重征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稅負較個人獨資企業輕。此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只承擔有限責任,風險相對較小,個人獨資企業要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並且必須壹次繳足;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金的限制。因此,投資者要綜合考慮所得稅稅負及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投資額等因素,選擇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企業組織形式,實現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二、出資方式的籌劃
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並不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要求,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這壹規定有利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允許以個人財產出資,如果以家庭***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當以家庭***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以家庭***有財產出資時更需要慎重,以免企業經營失敗造成整個家庭陷入財務困境。
在出資方式的選擇上,法律允許投資者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出資,不允許以勞務出資。
三、籌資方式的籌劃
稅法規定,股利只能用稅後利潤支付,不得稅前扣除,因此資金成本較高,稅負相對較重;利息允許稅前扣除,具有節稅作用,相當於國家通過減少所得稅的方式為企業承擔了部分利息支出,降低了借人資金的成本。值得註意的是,在籌資決策的稅收籌劃中,稅負的減少並不壹定等於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負債資本比例過高,將提高資金總成本,增加破產風險,尤其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因此不能只關註籌資中的稅負,必須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選擇籌資方案的標準。
此外,租賃作為壹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對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而言,經營租賃不僅可以避免設備更新換代較快的風險,而且支付的租金允許稅前扣除;在融資租賃中,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當期直接從稅前扣除,籌資成本比權益資本要低,對融資租人設備的改良支出,可作為遞延資產,在不短於五年的時間內攤銷,因此,利用租賃籌資可實現快速攤銷、快速節稅效應。
四、查賬征稅與核定征收方式的籌劃
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有兩種方法: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查賬征收允許比照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扣除與其經營所得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等,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扣除投資者本人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核定征收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對不同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僅規定了比例範圍,同壹行業最低比例與最高比例差異較大。
稅法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可能導致適用較低應稅所得率的業務按照較高的應稅所得率征稅;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後,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對核定征收方式而言,這些因素都可能加重企業稅負。
相比之下,查賬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稅收優惠待遇,涉稅風險較小,便於投資者和稅務機關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綜合權衡後,投資者最好選擇查賬征收方式,這需要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國家規定設置賬簿,核算收入、成本、費用,並按期辦理納稅申報。
五、對成本費用支出的籌劃
個人獨資企業在收入總額壹定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增加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合理增加成本費用支出,從而減少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支出的籌劃。根據財稅[2008]65號文件,個人獨資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由於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投資者的家人或親屬在個人獨資企業工作,應該加大對其工資和福利支出;對於企業聘用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向其支付合理的工資報酬,將部分工資福利化,既留住了人才,又增加了稅前列支的費用。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籌劃。個人獨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的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於不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盈利較低的年份,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不通過廣告公司和媒體,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贈送給客戶,既宣傳了企業,又降低了廣告的成本;在盈利較多的年份,為避免收入爬升適用較高的稅率,可以增加廣告費支出,超過限額的廣告費允許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在宣傳企業的同時減輕稅負。
(三)業務招待費的籌劃。個人獨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按照此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無論是否合理,都不允許全額扣除,因此,不要把差旅費、會議費、交通費等其他開支混入業務招待費,企業參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發生的餐飲費、住宿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
(四)分別核算家庭開支和企業經營開支。稅法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壹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分別核算家庭開支和企業經營開支,特別是利用自有房產經營的投資者,應將辦公場所和生活住所分開,分別核算房租、水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使企業經營費用能在稅前列支。
六、預繳所得稅的籌劃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 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如何預繳稅款,既能節省成本,增加可流動資金,又不違反稅法達到節稅目的呢?企業可以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預繳稅額,也可以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最佳預繳方法,如果預計今年的效益比上壹年好,可選擇按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反之,則按本年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預繳稅額。在納稅時間的選擇上,可以在年度終了核算出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後申報,而且只申報不繳納,待年度終了後3個月的最後壹天繳納稅款,既按期繳納了稅款,又可以在這3個月內擁有更多的流動資金。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額2萬以下不壹定就屬於免稅對象。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稱個人,僅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沒有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明確列入,所以是否需要交稅,要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