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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註銷後資產歸屬

法律分析:公司註銷時候,要經工商、稅務審核,處理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其銷售價格超出原價的,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未超過原價的不征稅。企業如有普通銷售發票可以自己開具,沒有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處理房屋等固定資產,其銷售價格超出原價的,扣除原購置價格後按5%征收營業稅,未超過原價的不征稅。企業如有銷售不動產發票可以自己開具,沒有則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

固定資產是公司資產的壹部分,不能隨意作處理的,壹是要賬面反映,還要交相關的稅金,公司註銷後,公司的負債就靠固定資產以及其他資產變賣的所得進行償還,否則會引起法律後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壹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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