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需要繳納個稅嗎?業內人士表示,對於這壹點,其實存在壹個誤區,因為國家已於2008年10月停止征收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因此有人認為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借款利息也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壹個誤解。
據介紹,個人向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業內人士介紹,這裏所指的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由此可見,個人借款於企業(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債權性股息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
業內人士表示,《個人所得稅》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