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為:
對下列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者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安置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等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是合理的。
(四)個人因舉報、查處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在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時按照規定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
(六)轉讓所得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
(七)達到退休年齡根據《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1983]第14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審批優秀高級專家的通知》[1991]第40號精神,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享受國家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視為已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特別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在中國為聯合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4.捐助國派往中國從事國家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署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不滿兩年的文教專家的工資薪金收入由國家負擔;
6.根據中國高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不滿兩年的文教專家的工資待遇由國家承擔;
7.通過民間科研協議來華工作的專家工資待遇由該國政府機構承擔。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
③壹些特殊人群:
例如:
(1)農業:壹是只要個人或個體戶取得“四業”所得,可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和漁業(以下簡稱四業)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其投資者在四業中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漁業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字[2010]第9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2)殘疾人:
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殘疾、孤老和烈士的收入限於勞務收入,具體收入項目為: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版稅收入。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所得,不屬於減稅和照顧的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