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買方或承租人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向當地稅務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簡單來說,其他個人轉讓或者出租不動產,如果買方不是其他個人,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保險公司、證券經紀、信用卡、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可以收取傭金費用,付款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並開具專用發票。其他情況下,不允許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能免稅,銷售對象不能是個人消費者。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外,其他銷售活動均可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人名稱、稅號、開戶行、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法律依據:1。《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其他可以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二。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增值稅納稅人在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時,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