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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能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嗎!

個人可以去稅務局開發票。

個人(自然人)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但是前提是個人(自然人)給企業提供了增值稅應稅服務、貨物銷售等。比如個人把自己的貨物銷售給企業,或者是個人給企業提供了勞務服務等。個人到稅務局申請代開發票的前提是,個人(自然人)是銷售方,即個人是收錢的壹方。個人申請代開發票,必須要有真實業務交易,不得虛開。個人可以去稅務局代 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規定,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征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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