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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壹)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1.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2.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4.通過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5.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二)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在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

(三)有關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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