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
企業所得稅是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由此產生
“
跨年
度處理事項
”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
“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
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
。企業用稅法所不認可的憑據入賬,計入成本費用,則產生
“
白條費用
”
案例壹:
大夏義國煤業有限公司,主營:精、洗煤,碳化矽銷售,兼營:工程機械出租。
2008
年度損益表利潤總額為
18
萬元
(
2007
年度為
20
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33
%),
2008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時,稅務中介機構在審查時發現公司
2008
年度列支以下費用:
①
1
月
9
日繳納所屬期為
2007
年
12
月份
營業稅
0.8
萬元、城建稅
0.056
萬元、教育費附加
0.024
萬元
2007
年度印花稅
0.2
萬元、
土地增值稅
2
萬元、房產稅
1.2
萬元
。會計分錄:
借:
其他業務支出
0.88
萬元
管理費用
3.4
萬元
貸:銀行存款
4.28
萬元
附件為稅票。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88
萬元,
貸:其他業務支出
0.88
萬元
②
1
月
16
日,企業取得出租工程機械收入
0.5
萬元,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
0.5
萬元,貸:其他業務收入
0.5
萬元。附件為服務發
票,
開票日期為
2007
年
12
月
12
日。
次月繳納了出租收入的稅金及附加,
其中營業稅
0.025
萬元、
城建稅
0.00175
萬元、
教育費附加
0.00075
萬元。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0.5
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
0.5
萬元。
借:其他業務收入
0.5
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5
萬元。
借:其他業務支出
0.0275
萬元
貸:銀行存款
0.0275
萬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0275
萬元,
貸:其他業務支出
0.0275
萬元
③
3
月
10
日補提
2007
年度電腦折舊
0.05
萬元,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
折舊
0.05
萬元
貸:累計折舊
0.05
萬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05
萬元,
貸:管理費用
0.05
萬元
附件為補提折舊說明。
④
6
月
1
日列支差旅費
1.45
萬元,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
差旅費
1.45
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
——
出差人
1.45
萬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45
萬元,
貸:管理費用
1.45
萬元
附件為住宿、車費等發票,其開票日期均為
2007
年
11
月~
12
月之間,報銷單出差日期亦然。
⑤
12
月
20
日,預提運費
3
萬元,會計分錄:
借:營業費用
3
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
3
萬元
附件為說明壹張,系公司銷售煤炭所發生運費,由於發票未到,故預提,發票在
2008
年
1
月份可收到。
2008
年
4
月
30
日之前,企業在申報、匯繳
2007
年度所得稅時,對以上收入、費用均未作任何納稅調整:
1.
出租收入及其負擔的稅費,繳納上年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補提的折舊費,差旅費均屬跨年度處理事項,企業在
2008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
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
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除遵循權責發生制外,還要遵循合法、配比、確定性原則,因此上述收入、費用做跨年度事項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
[1996]
第
079
號)第壹款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
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
但文件並未規定不得在以前年度補提補扣,因此產生跨年度費用的企業可要求補提補扣,相應的跨年度收入亦應補記至以前年度。
企業應做以下賬務處理:①借:其他業務收入
0.5
萬元,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5
萬元。②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4075
萬元,貸:
其他業務支出
0.9075
萬元,管理費用
1.5
萬元。③借:應交稅費
——
所得稅
0.629475
萬元,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629475
萬元。④
借:利潤分配
1.278025
萬元,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78025
萬元。
2007
年度企業因少計費用而多交的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
發現後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
3
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交的稅款,並加收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
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2.
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預提運費可以在
2008
年扣除,不需做賬務處理。
(
1
)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
“
管理費用
”
中均包括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即四小稅
。管理費用是企業為組織和管理
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是企業提供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與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同屬期間費用。
(
2
)權責發生制是指以實際收取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的發生為標急來確認本期的收入、費用及債權、債務。
而現行稅法規
定納稅人應繳納的稅費自期滿之日起數日內(
10
日、
15
日、
20
日等)繳納,即是現金支付責任的發生,因此四小稅如果企業在上年度
未將其預先提取出來,可以在繳納的當期直接計入費用。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強調收入與費用的配比。納稅人某壹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
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營業稅及其附加因其與收入密切相關,
應遵循配比原則。
差旅費實質上已在
2007
年度發生,
只是由於出差人未能及時報銷或沖賬導
致會計出現跨年度入賬,且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的及時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7]
第
191
號)第五條規定:
“
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
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
”
,納稅人年度終了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後,發現的應計未計、
應提未提的不得在以後年度補充扣除。
企業如果發現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可在規定的申報期,即第二年的
5
月
30
El
之前,在申報表上申報扣除。而壹
旦過了申報期,企業只能通過賬務處理,於賬上體現出企業所得稅的多繳或少繳,並且要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據此,
大夏義國煤業公司未在
2007
年度預提運費,
而發票在
2008
年度
1
月取得,
在申報期內可以申報扣除,
因此屬於
2008
年度的
運費只要在
2009
年
5
月
31
日前取得發票便可申報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註意
“
發生
”
和
“
支出
”
兩詞的使用,原來沒有的事出現了即
“
發生
”
“
支出
”
則是付出去、支付的款
項。
對跨年度事項的判斷主要從經濟事項是否屬於當期來界定,輔之以有效憑據的開具時間和款項支付(繳納)的時間,即
“
壹主兩次
”
案例二:
建德化妝品有限公司
2008
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中介機構審計時,發現公司
1
~
12
月費用中有以下白條入賬:
①支付職工工傷賠償金
5
萬元,附件為賠償協議,職工收條壹張。春節購牛羊肉
3
萬元,附件為銷售方收條壹張,均計入管理費用
——
福利費。
②職工食堂招待客戶
3.1
萬元,計入管理費用
——
業務招待費,附件為職工食堂招待客戶用餐明細表壹張。
③支付租賃某商廈櫃臺租金
4
萬元,附件為商廈開具的內部收據壹張。(以上費用均真實有效)
1.
可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其他
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支付職工工傷賠償
不屬於上述的任何事項,因此可以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
[2000
年
]084
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
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其後在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解讀中,亦重申了上述規定,這就要求
業務招待費只要真實即可
,而不壹定非要合法憑證,因此職工食堂
招待客戶
3.1
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
2.
不可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
列支的牛羊肉
3
萬元,櫃臺租金
4
萬元不符合《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因此不得在稅前扣
除。
企業所發生的白條,應從五個方面分析、鑒別,即
“
五性
”
①
真實性,即費用為企業實際發生。
②
合法性,即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
規。
③
相關性,即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關。
④
符合性,即符合稅法扣除的規定、標準。
⑤
非經營活動性,即費用本身不具有經營活
動的特性。
在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中,
“
跨年度費用
”
與
“
白條入賬
”
是較為普遍、相對簡單的問題,但簡單的往往最難把握和判斷,其涉及到企
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和壹般原則的運用,有時還取決於稅務機關的認定和自由裁量權,需深入領會、全面掌握才能得出正確的
結論,從而避免企業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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