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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怎樣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政策解讀

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對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按企業在購車時實際支付的車價和相關稅費(不包括車輛牌照的拍賣費用)的50%從所得中減除。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5月,A公司為股東個人甲購買汽車壹輛,支付車價10萬元,相關稅費1萬元,拍賣牌照費用4萬元,該車輛所有權登記為甲個人,同時,該車也為該公司經營使用。

分析:甲取得A公司為其購買車輛,即實質為A公司以實物的方式對甲進行了紅利分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以A公司為甲購買車輛支付的金額(車價10萬、相關稅費1萬、拍賣牌照費用4萬合計金額15萬)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於該車輛同時為甲和A公司經營***同使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將A公司實際支付的車價和相關稅費(不包括車輛牌照的拍買費用)的50%(車價與相關稅費***計11萬*50%)減除後,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車價10萬元+相關稅費1萬元+拍賣牌照費合4萬-(車價10萬元+相關稅費1萬元)*50%]*稅率20%=1.9萬元

該筆稅款應由A公司代扣代繳。

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政策解讀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是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2010年2月,甲向A有限責任公司借款10000元用於個人消費,直至2010年12月31日尚未歸還此筆借款。

分析:甲作為股東,向A有限責任公司借款,且在借款年度(2010年度)終了後尚未歸還,也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因此,該筆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以借款金額100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借款金額10000元*稅率20%=2000元

該筆稅款應由A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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