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收入免稅。下列項目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1)獎金。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軍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債券利息。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補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的免稅補貼、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13條)
(4)救濟基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因某些特定事項和原因,給納稅人正常生活帶來壹定困難,其工作單位從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個人支付臨時生活補助;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和撫恤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14條)
(5)保險賠償。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6)復員費。軍人轉讓費、復員費;
(七)安家費和退休費。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辭職、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8)外交官的收入。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律師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收入。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收入。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因舉報、查處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代扣代繳個人手續費,以及按規定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
(三)房地產轉讓收入。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所得;
(四)延期退休收入。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的高級專家,其延長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視同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安置費、洗衣費;
(2)旅行津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獲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等費用,經審批合理的;
(四)股息收入。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國專家的工資收入免稅。下列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特別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
(二)聯合國組織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
(三)為聯合國援助項目在中國工作的專家;
(四)捐贈國派往中國從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五)根據兩國政府簽署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未滿兩年的文教專家的工資待遇由本國負擔;
(6)根據我國高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收入由國家承擔;
(7)通過民間科研協議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收入由該國機構承擔。
5.股息和紅利所得免稅。個人從基層供銷社和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6.海外支付的收入是免稅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或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由境外雇主支付的、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7.海外收入是免稅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但未滿1日的個人,其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外的,除在中國境內擔任企業董事或者高級管理職務的個人外,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第148號)
8.海外收入是免稅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僅對企業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和個人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第148號)
9.勇敢獎是免稅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鄉級以上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的用於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第25號)
10.青苗補償費是免稅的。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方的青苗補償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11.福利和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購買有獎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壹次性收入不超過1000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654.38+0萬元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第127號,國稅發[1998]第12號)
12.股票轉讓收入是免稅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
13.債務利息和股票差價收入是免稅的。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債務利息和股票差價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第55號)
14.差價收入是免稅的。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中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第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