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62號公告第2018號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進行匯算清繳: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也就是說,如果個人沒有兩項以上的綜合所得,每個月代扣代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於全年應納稅額,不需要補稅或退稅,也就不需要匯算清繳。
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向其工作、就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在每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有兩個以上工作和就業的納稅人,選擇向工作和就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沒有受雇或者受雇的納稅人,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019 165438+10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壹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對年綜合所得不超過12萬元或者年納稅額較低的納稅人,免征匯算清繳義務。
不做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會有什麽後果?
1.納稅人未依法如實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的,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申報不真實,隱瞞收入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司發布的《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機制》,個人所得稅申報弄虛作假、失實,對個人信用產生負面影響。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取得收入後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按月或者按次扣繳,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