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可以退回。
個人所得稅退回需要滿足以下幾種條件:
(壹)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足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的;
(二)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
(三)因年中就業、退職或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壹致;
(四)沒有任何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匯算清繳辦理各項稅前扣除;
(五)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