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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

[案例]某教授到外地某企業講課,關於講課的勞務報酬,該教授面臨著兩種選擇:壹種是企業給教授支付講課費50000元人民幣,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等壹概由該教授自己負責另壹種是企業支付教授講課費40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等全部由企業負責。

試問該教授應該選擇哪壹種?[分析]方案壹:教授自負交通費、住宿費及夥食費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0000×(1-20%)×30%-2000=10000(元)個人所得稅額應由企業代扣代繳。

教授實際收到講課費=50000-10000=40000(元)但講課期間該教授的開銷為:往返飛機票3000元,住宿費5000元,夥食費2000元。

因此該教授實際的凈收入為30000元。

方案二:企業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及夥食費企業應為教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額=40000×(1-20%)×30%-2000=7600(元)教授實際收到講課費=40000-7600=32400(元)由此可見,由企業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及夥食費,教授可以獲得更多的實際收益。

而對於企業來講,企業的實際支出沒有變多,反而有可能有所減少,原因有以下幾點:(1)對於企業來講,提供住宿比較方便,夥食問題壹般也容易解決,因而這方面的開支對企業來說可以比個人自理時省去不少,企業的負擔也不會因此而加重多少。

(2)費用的分散及減少使得企業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業更樂意接受。

綜上所述,個人在提供服務時,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會帶來不同的效果,對個人經濟收入會有壹定的影響。

壹般而言,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去考慮:(1)可以將壹次勞務活動分為幾次去做,這樣可以使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從而對應的稅率相對較低,這樣稅款加總以後,比合並繳納時的稅款數額要少。

(2)費用開支最好由企業來支付。

因為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又不會增加企業額外的負擔。

(3)在簽訂勞務合同時,也要註意用條款說明稅款由誰支付,稅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終得到的實際收益也會不壹樣。

仍以前例來說明,若規定企業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及夥食費的同時,還規定應納稅款由企業負責,那麽即使企業支付講課費35000元,對於個人來講,收益也比方案二增加了2600元(35000-32400)。

對於企業來講,企業為個人繳納稅款可以由企業少付的講課費進行彌補,負擔也不會加重多少。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收籌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在這方面的稅收籌劃對於從事高科技研究、發明創造等人來講,意義非常重大。

[案例]某科研人員發明了壹種新技術,該技術獲得了國家專利,專利權屬個人擁有。

如果單純將其轉讓,可獲轉讓收入80萬元;如果將該專利折合股份投資,讓其擁有相同價款的股權,當年可獲取股息收入8萬元,試問該科研人員應采取哪種方式?[分析]方案壹:將專利單純轉讓首先,按照營業稅的有關法規規定,轉讓專利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應納營業稅額為:80×5%=4(萬元)因此,繳納營業稅後,該人實際所得為:80-4=76(萬元)依營業稅應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因其數額小,在此忽略不計。

其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轉讓專利使用權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為該人壹次收入已超過4000元,應減除20%的費用,所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76×(1-20%)×20%=12.16(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實際所得為:76-12.16=63.84(萬元)將兩稅合計,該人繳納了16.16萬元(4+12.16)的稅,實際所得為63.84萬元。

方案二:將專利折合成股份,擁有股權首先,按照營業稅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由於科研人員將專利折合成股份投資,且擁有公司股權,該股權所實現的收益是不確定的,存在風險,屬於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免繳營業稅,因此,該科研人員不用負擔4萬元的營業稅。

其次,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擁有股權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應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麽,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8×20%=1.6(萬元)稅後所得為:8-1.6=6.4(萬元)案例問題百度壹下,還有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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