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申報時,無論是本人還是他人,都有壹定的時限。那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時間是如何規定的呢?個人所得稅代理納稅申報的操作規則是什麽?跟我來了解壹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壹、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期限如下:
(壹)自行申報納稅的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按月預繳稅款,納稅人於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季度預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結束後,納稅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3)
年終取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當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納稅年度內分期取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四)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其他所得需要申報納稅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六)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2)代扣代繳報告期。
(1)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上繳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稅款憑證、包括各納稅人名稱、單位、職務、收入和納稅情況的個人收入繳款清單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2)
扣繳義務人違反上述規定未報送或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壹經查實,其未反映在個人收入支付明細表中的支付給個人的金額,不得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成本扣除。
(四)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二、個人所得稅代理納稅申報操作規範
個人所得稅申報的關鍵問題是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能否得到全面真實的反映。由於個人收入結匯和支付的隱蔽性,會給代理人的申報帶來壹定的困難和風險。為保證納稅質量,註冊稅務師應在明確納稅人性質的前提下,嚴格按照規範程序操作。
(1)居民納稅人
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居住滿1年,應承擔無限納稅義務的個人。本節主要介紹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外雇員工資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代理申報操作細則,其他收入項目由於很少涉及代理人,不做具體闡述。
(2)非居民納稅人
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只有有限的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取得的工資性所得,應當根據其在中國實際居住的時間、支付方式和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確定。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的規定還是比較細致的。如果是本人親自申報,我們壹般是按照行業和年收入來區分的。另外,對於他人代為申報的,壹般需要按月繳納,並在次月7日內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