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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申訴是幹嘛的

個人所得稅申訴是幹嘛的,具體如下:

個人所得稅申訴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對其個人所得稅征收、征管等方面的決定不滿意時,通過特定的程序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請復議,以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壹種行為。

個人所得稅申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稅收征管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當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對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征管等方面存在錯誤、不公或不合法的情況時,可以通過申訴程序來解決問題。個人所得稅申訴可以涉及多個方面,例如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征收額度、稅務處理決定、稅務罰款等方面的決定。

繳納個人所得稅標準:

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標準(居民個人所得綜合所得,每壹納稅年度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

1、1級:不超過3.6萬元的,3%;

2、2級: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10%;

3、3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

4、4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25%;

5、5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30%;

6、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35%;

7、7級:超過96萬元的部分,45%。

綜上所述,申訴人還需了解相關的申訴期限、申訴費用、申訴結果的處理等註意事項,以確保申訴的順利進行。個人所得稅申訴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但在申訴過程中應註意遵守法律法規,合理合法地維權。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壹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壹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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