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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什麽時候申報

個人所得稅應在次月十五日內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應遵循規定的時間限制。扣繳義務人在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發放後,需要在下個月的十五日之前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對於某些特定行業,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款可以采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進行繳納,這壹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無論是按月繳納還是采用特定行業的分月預繳方式,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都應確保稅款及時足額繳納,並且遵守規定的申報期限。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1、確定納稅人的收入類別和收入金額;

2、按照法定的扣除項目計算應扣除的數額;

3、應用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4、扣除已預繳的稅額,計算應補(退)的稅額。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需遵守法定時間限制,即扣繳義務人須在每月發放工資薪金後的次月十五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特定行業可實行分月預繳,確保稅款按時足額繳入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壹百零九條

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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